(一)若仅恋爱分手未办结婚登记,女方应主动退还收取的彩礼。
(二)已登记结婚的,需判断是否符合“确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条件,若符合,女方也应退还彩礼。
(三)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彩礼退还事宜,以和平解决问题。
(四)若协商不成,给付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用途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