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对于用赃款偿还债务的情况进行追缴时,需先判定第三人是否知晓款项为赃款。若第三人明知是赃款仍接受,司法机关可直接追缴,因为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取得行为没有合法性。
(二)当第三人不知是赃款时,要查看债务性质。若为正常经济往来且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物,通常不追缴;若为非法债务,即便第三人不知情,司法机关也可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