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法定变更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这是法院支持变更的法定理由,需牢记这些情形。
(二)围绕法定情形收集证据,像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人证言、孩子学习生活照片视频等,以此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
(三)考虑孩子意愿,若孩子满八周岁,要重视其真实意愿,法院会尊重孩子的选择。
(四)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展示稳定经济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表明能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