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宜抚养女儿,比如对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的医院诊断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二)准备能体现自己抚养能力和优势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
(三)与女儿充分沟通,让其表达想跟随自己生活的真实意愿,可通过合适方式记录下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