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开庭没去,一般按撤诉处理,若想继续维权需重新起诉并承担诉讼费用;若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二)被告开庭没去,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可能丧失陈述、辩论等权利,承担不利判决结果;若被告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其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