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阶段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需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若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有法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二审阶段
需在两个月内审结;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法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