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可请求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二)判断“生活困难”,以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
(三)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用途、有无子女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四)不符合法定情形,彩礼通常不用退还;符合则可要求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