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能证明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证据,离婚时房子归购买方。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在婚姻期间要保留好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等记录。离婚时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处理不动产归属;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判决,法院可判归产权登记一方,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人名下,要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自己出资情况的证据,以便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