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直接随案移送,以保证证据能及时在诉讼中发挥作用。
(二)遇到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等不宜移送的实物,要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三)对于不宜移送的实物,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保管或封存,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等危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实物证据,保证证据真实、完整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