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不立案原因,若是证据材料不齐全,按要求补充完善证据,像补充合同原件、证人证言等。
(二)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可促使其立案。
(三)对于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四)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应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时会通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