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参与诈骗8万的从犯,如果想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这有助于认定其认罪态度良好。
(二)积极退还所获赃款,展现悔罪表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三)可以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争取立功表现,这在量刑时会是一个有利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