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与对方协商,向对方讲清楚双方都有抚养和陪伴孩子的责任,也都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争取通过和平交流解决纠纷。
(二)若协商不成,可找双方信任的长辈、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来调解,促使双方就孩子探视问题达成共识。
(三)若调解也失败,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阻止另一方看孩子,侵犯了对方的亲权,法院会依实际情况判决,要求对方配合保障探视权。如果对方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这里说的是离婚后,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阻碍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情况可参考此条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