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方面
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自己没有参与资金投入和收益分配的相关资金往来。也可以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此证明未参加公司财务决策与管理。
(二)业务运营方面
收集业务文件,像合同、会议纪要等,如文件上没有自己签字或参与痕迹,可证明未参与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客户对接等经营活动。还可让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等知情人员出具证人证言,证明自己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三)经营场所方面
若有经营场所,可提供考勤记录、门禁记录等,证明自己未在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用于证明没有共同经营的银行流水、业务文件、证人证言、考勤记录等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