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借条没到期但借款人未付利息时,可先与借款人沟通,要求其按约定支付利息。
(二)若沟通无果,出借人可考虑起诉。起诉前要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和款项交付的证据。
(三)对于未付利息金额小的情况,出借人起诉提前收回本金可能不被法院支持;若未付利息金额大,严重影响自身权益,可在起诉时主张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有理由认为其可能丧失履行后续还款义务的能力,可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