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前夫阻碍探望孩子,先与之协商,表明自己有法定探望权并要求其配合;协商无果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探望权并明确探望时间、方式。
(二)孩子不认可自己,要多沟通交流,给予关爱陪伴,在探望时增加互动、了解其需求想法。
(三)孩子已满八周岁,注重培养感情,因前夫不当言行致孩子不认可,收集证据,必要时法律途径要求前夫停止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