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普通欠款起诉,通常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是合同纠纷欠款,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三)当双方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可在此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