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可充分行使答辩权,在庭审时清晰表明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详细阐述理由。
(二)若被告不同意离婚,需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比如,可列举双方感情基础好的事实、婚后相处和谐的事例,说明仍有和好的可能性。
(三)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依然会判决离婚。被告要有心理准备,积极应对诉讼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