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应明确自身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即便婚姻关系变化,也要积极履行责任,保障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基本需求。
(二)若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主动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
(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要对未成年弟、妹尽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