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经济合同仲裁结果不服,一般不能上诉,但在特定情形下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三)若法院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会裁定撤销。
(四)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