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的,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需在7日内作决定。所以被拘留的情况下,最快10天可能移交检察院,最长37天。
(二)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侦查期限一般在7个月内,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且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会移送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