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以规避执行,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移的时间、金额、资金流向等,证明该转移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且超出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所需,以及未成年子女无合理获得财产的来源,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财产。
(二)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且无恶意转移情况,可保留好相关的继承证明、赠与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财产的合法性,防止被错误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此条不是直接对应,但体现了法院在执行中对于合法财产和规避执行行为的审查精神,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执行问题时,法院会审查财产来源及转移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