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保证人帮还贷款时,要明确保证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担责;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自己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所以要谨慎考虑是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单纯代还贷款且无保证等约定时,代还后要及时保留好代还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要求实际债务人返还代还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