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二)若抢救费用超限额、车辆未参保或肇事者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人追偿。
(三)肇事者通常有垫付义务,若不垫付,伤者可自行垫付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四)行人可用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确定责任和赔偿后再处理医保报销与赔偿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