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在其中明确借款金额、时间、方式等关键信息并签字确认。
(二)若有第三人见证现金交付,让其提供证人证言,证人需与双方无利害关系且能清晰描述交付情况。
(三)保存交付现金前后提及借款交付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作为辅助证据。
(四)银行柜台取现后交付现金,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