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不立案原因,若因证据不足,收集证明抢夺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财物损失凭证等,提交给公安机关争取重新审查立案。
(二)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四)有明确侵权人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