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可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致损的诉讼,可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三)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可作为管辖地,并且当事人能在符合规定时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