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被私自售卖的夫妻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可追究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要证明第三人善意需证明其不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一方无单独处分权;价格需和市场行情相符才能算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说明完成过户。
(二)若第三人知晓房屋共有情况仍购买,或未完成过户等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追认,追认则合同有效,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并可追回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