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确定方法:
1.先明确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确定方法:
1.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