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争取从轻处罚。
(二)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也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减轻的机会。
(三)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