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撤销权诉讼中,若存在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法院对于这类可能使判决难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会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裁定财产保全。
(三)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在诉讼前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四)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