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应就家庭支出承担进行共同协商,依据收入水平、家庭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承担方式和比例。
(二)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清偿责任,应共同面对并解决此类债务问题。
(三)夫妻间可对家庭支出承担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