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车辆被偷开且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由警方确定偷开人的身份,以便后续追究其赔偿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需审视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妥善保管钥匙、未锁好车门等。若存在过错,应积极与受害者协商,承担相应赔偿份额。
(三)对于保险公司,如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了抢救费用,要及时向偷开人进行追偿。
(四)被侵权人可要求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向偷开人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