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交通责任判定存异议的情况,若不存在需进一步检验、鉴定车辆等法定扣留情形,不应随意扣留车辆;若因检验、鉴定需扣留,交通管理部门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完成后及时退还。
(二)当事人对责任判定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