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应合理规划信用卡使用,避免超过自身还款能力大量透支。要清楚知晓自己的财务状况,不盲目消费。
(二)透支资金应合理使用,不肆意挥霍,确保有能力按时还款。
(三)保持与银行的良好沟通,不逃匿、不改变联系方式,避免被认定为逃避催收。
(四)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五)不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具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