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情况:确保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独立地表达想法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证真实意愿:保证离婚以及相关事项是双方真实的想法,不存在被欺骗、强迫等情况。
(三)确保内容合法: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有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四)遵循离婚程序:签订包含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内容的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