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定责37分后,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无论责任比例如何,在有责情况下按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规定限额赔付,无责时也有对应限额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若双方都是机动车,主责方承担70%赔偿责任,次责方承担30%,由双方商业险按此比例赔偿。
(三)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主责时一般承担80%赔偿责任,次责时承担40%,先由机动车商业险按此比例赔,仍不足则责任人自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