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债务,妻子要和丈夫一起偿还。
(二)丈夫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责任。
(三)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妻子不用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