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执行人配合,执行进程较快,权利人可与法院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确保抚养权尽快实现。
(二)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权利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及子女的相关线索,协助法院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
(三)当需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时,权利人要理解执行程序的复杂性,耐心等待法院处理。
(四)遇到法律适用争议或其他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咨询具体情况,配合上级法院的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虽然此条针对房屋土地执行,但体现了强制执行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对抚养权强制执行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