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掌握原告法定过错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以此起诉离婚,可在调解无效时促使法院准予离婚,还能要求原告损害赔偿。所以被告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这类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若没有法定过错证据,但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也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可收集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据。
(三)仅掌握一般过错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不一定判离。此时被告要综合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