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知情购入赃物,应保留好交易凭证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自身不知情的情况。
(二)当失主要求返还时,及时返还物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返还物品后,凭借交易凭证等向出售方追偿自己的损失。
(四)在交易时,尽量选择正规的交易场所,注意交易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规范的交易方式,降低购入赃物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