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判断:要确认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行为会促进他人犯罪,且是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若只是过失为犯罪提供便利,不构成帮助犯。比如无意中把工具遗留在犯罪现场,并非故意提供帮助就不算帮助犯。
(二)客观方面判断:
1.查看有无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场所,心理性帮助如出主意、撑腰打气等。
2.确定帮助行为与正犯实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帮助行为是否对正犯行为起到促进作用。若帮助行为未对犯罪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帮助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在认定和处罚上适用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