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认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恶意透支的金额认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