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使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该财物,而是为了将该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毁公私财物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嫉妒他人、出于空虚无聊而寻求刺激等。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丧失其全部价值和使用价值。三是,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毁损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同时侵犯其他客体的,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予以处罚,如故意损毁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子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