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当得利之债是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若个人财产不足,执行法院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该方的份额。
(二)若不当得利之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像不当得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况,可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法院认定债务性质,以此确定能否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