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离婚开庭未达成协议后,若要撤诉,需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二)原告决定撤诉前,要考虑撤诉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己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因为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三)原告应谨慎权衡撤诉对自身权益及后续离婚诉讼进程的影响,可综合考虑婚姻现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后再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