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重大误解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要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要牢记此时间限制,及时行权。
(二)受胁迫情形下,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若遭遇胁迫,胁迫结束后应尽快考虑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除重大误解、胁迫之外的可撤销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注意留存知道撤销事由的相关证据,以便确定时间节点。
(四)无论何种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要注意这一最长时间限制。
(五)若一年时间已过,通常撤销权消灭,但有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的,需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判断撤销权状态,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