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诉讼时效。被告应查看此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若已过时效可提出抗辩,促使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二)判断是否重复起诉。检查本次起诉在事实、理由、诉讼请求等方面与前诉有无本质区别,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可能构成重复起诉,被告可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积极准备应诉。认真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准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答辩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