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损失赔偿:若己方无责或对方负部分责任,要及时与对方及保险公司沟通,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若车辆全损,可收集车辆购买凭证等证明实际价值的材料索赔。赔偿以保险公司定损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若对结果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评估。
(二)交通费赔偿:收集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正式交通票据,确保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时,保留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