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后共同买房,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也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房屋的使用、处置等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二)若一方婚前买房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虽归登记方,但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登记方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双方可保留好还贷记录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