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正常经营时,债权人可要求公司用现有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清偿债务,公司应积极履行偿债义务。
(二)若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自身利益,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股东个人财产偿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